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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白,不是职场“背锅侠”
2025-07-09 13:10  浏览:56  搜索引擎搜索“手机参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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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合同,本是权益保障,却可能暗藏陷阱;一枚公章,本是效力凭证,却因缺失成为维权障碍……当职场新人遭遇漏盖公章被索赔,或因格式条款被诉承担巨额违约金等职场风浪时,法律能否成为他们的“护身符”?《检察日报》通过报道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两起职场纠纷案,为职场人提示风险,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

合同未盖公章

项目经理被索赔10万元

近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全程见证下,徐州某公司将8万元执行款如数退还小汤(化名)。这起因当事人职场经验不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画上了句号。

合同未盖公章,个人被诉担责

2021年夏天,迈出大学校门的小汤正式入职之前的实习单位南京某工程建设公司(下称“南京公司”)。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和勤勉踏实的工作态度,小汤入职后不久便担任了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并被公司委派至徐州,负责上海某工程公司(南京公司的上级单位,下称“上海公司”)承包项目的绿化工程。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工地需要租赁一批钢管、扣件、顶丝等绿化工程所需材料。小汤向南京公司负责人报备后,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与徐州某公司(下称“徐州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项目负责人”处签下自己的名字。

由于经验不足,小汤在合同签署后,未及时将合同寄回南京公司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当天,南京公司财务向徐州公司支付了2万元押金。次日,徐州公司按约安排发货。之后,小汤又在2021年7月至11月底的租金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彼时的他并未意识到,那份未经公章“加持”的合同,以及他亲笔签字的结算单据,日后会让他惹上大麻烦。

2022年秋天,小汤从南京公司离职。2023年3月,小汤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徐州公司以剩余租金拖欠及部分租赁物丢失为由,将小汤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这分明是公司的事,和我个人有什么关联?”小汤笃定地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况且自己早已离职,因而对自己涉诉一事并未放在心上,也未出庭应诉,错失了申辩的机会。

法院开庭时,那份仅有小汤签名、缺少公司公章的《租赁合同》成了关键证据。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作出判决,判令小汤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徐州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小汤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车辆被查封,银行账户也被冻结。了解原因后,他赶紧四处筹措资金,艰难履行了判决义务。但这场官司却让他意难平,他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24年7月,小汤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依法精准监督,确认职务行为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背锅侠’,公司却成了获利者,这太不公平了!”小汤的这句话给承办检察官刘晓阳留下深刻印象。

云龙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刘晓阳对案件卷宗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原审判决可能存在事实认定瑕疵。



2024年9月,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官到上海某工程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2024年9月,为还原案件真相,检察官办案组辗转南京、上海等地展开细致查证,力求厘清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法律关系。经过调查核实,办案组查明,上海公司作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已实际参与履约行为。小汤通知南京公司财务支付2万元款项时,这笔资金在上海公司的财务系统中被明确标注为“徐州项目绿化工程设备租赁押金”,相关的财务凭证、记账回执及审批流程记录都很完备,形成了完整的财务入账链条。这一关键证据不仅证明了上海公司对租赁事宜知情,更体现了其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意愿。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检察官办案组多次与上海公司负责人、财务主管及项目对接人员进行谈话。其间,办案组结合民法典关于表见代理、职务行为的法律规定,详细说明合同履行主体的认定规则,指出上海公司作为实际受益者,应当对员工履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办案组还向上海公司阐明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分析指出该案若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对企业信誉及后续招投标产生负面影响。

经过多轮沟通,上海公司最终明确表示,虽然案涉合同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但基于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及小汤行为的性质,对案涉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公司负责人郑重承诺,将承担作为承租方应尽的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等合同义务,并主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配合检察机关完善证据。

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审判决

2024年10月,云龙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经云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裁定再审。今年4月,徐州公司当庭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中,小汤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对该案复盘时,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前提是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且符合用人单位的授权和业务范围。小汤作为项目经理,签订《租赁合同》是为履行工作职责,且事前曾向公司报备,押金也是由公司支付,这些都表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原告所主张的剩余租金及各项损失都应由公司承担,而不是由小汤个人承担。

“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公章的重要性,小汤险些背上沉重债务。虽然案件经过检察监督最终得以改判,但小汤毕竟耗费了不少时间、精力,对他而言,这次经历是一个不小的教训。”检察官说。

职场小贴士:

从签订就业协议到签署劳动合同,从确认试用期权益到兑现薪资报酬、落实社会保险等,职场的每一个环节都与职场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只有加强对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条文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识,才能远离求职陷阱或职场风险,避免因经验不足或法律知识欠缺而陷入纠纷和诉讼。

履行职务行为时,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处理与合同相关的事务时,要及时向单位报备,认真查看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仔细检查合同要件,确保签名清晰准确并加盖公章。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提交单位保管。

入职合同有“暗礁”

网络主播被诉承担高额违约金

“检察官以格式条款为突破口,推动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不仅破解了掩饰在合同规定下的权责失衡问题,更为办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了参考。”不久前,安徽省检察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在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讲评环节,安徽省政协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纪敏对枞阳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与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传媒公司”)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给予充分肯定。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起案件源于网络主播小美(化名)的一场“离奇”遭遇。

被欠薪反要赔偿高额违约金

2022年4月,小美与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公司给小美的报酬是底薪加提成,每月到手约6000元。至当年8月,小美共领取了5个月的直播报酬,合计2.9万元,对于9月、10月的直播报酬,传媒公司却迟迟不肯支付。经催要无果后,小美选择了离职,跳槽到另一个直播平台工作。让小美意想不到的是,2023年3月,“老东家”传媒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以其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近16万元。

传媒公司起诉后,小美坚持认为,是公司拖欠其直播报酬在先,反倒起诉要求自己赔偿高额违约金,法院绝对不会支持,因此并未出席法庭。没想到,一审法院竟支持了传媒公司的全部诉求。彼时,小美因忙于工作错过了上诉期,直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小美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了部分存款后,小美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法院的理由是,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被告小美承担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

格式条款里暗藏违约陷阱

2024年1月,小美向枞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是从农村来的,公司不发工资,我连支付房租水电都成问题,只能选择离职,我总要生活啊!怎么法院只说我违约,不提公司欠薪呢?”小美情绪激动地说。

为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传媒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我们公司和主播签订了《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两年,没到合作期限她未经公司同意就离职了,那不就是违约了吗?”该负责人言辞凿凿。

原审判决是依据合同约定作出的,传媒公司也反复强调其主张诉求依据的是合同约定。那么,小美与传媒公司签订的那份《主播艺人合作合同》究竟约定了什么?对此,小美表示,她在入职该公司时,签的是公司拟好的合同,自己不懂法,只简单核对了自己的报酬就签字了,对合同的性质、具体的条款、违约金的约定等细节并没有特别注意。小美还请曾经的同事做证,证明传媒公司与其他主播签订的也是类似的合同,并在主播离职后,该公司均索赔了高额违约金。

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案涉合同很可能包含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事先拟定并且重复使用,多数缺少协商步骤。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请小美提交了她与传媒公司签订的《主播艺人合作合同》。

检察官认真审查合同文本后发现,该合同正是传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其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网络主播因自身原因提前离职或离职后到其他平台公司直播,则需返还全部酬金,并按所获酬金总额的300%支付违约金;如网络主播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公司支付不少于30万元的违约金,以两者金额较高者为准。”然而,该合同对传媒公司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却未作约定。

检察官认为,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了传媒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网络主播的违约责任,而且传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格式条款曾以合理方式向小美提示说明过。而一审法院正是基于该格式条款,判决小美赔偿近16万元违约金。

情理法统一促成双方和解



2024年3月6日,枞阳县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人大代表、新业态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

鉴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枞阳县检察院决定就该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认为“主播在签约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传媒公司拖欠主播报酬在先,本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由小美承担近16万元违约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般人难以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充分调查核实、辨法析理的基础上,2024年4月,枞阳县检察院向枞阳县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7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裁定再审。

再审期间,法检两院启动联合调解机制,细致耐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阐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但法结易解,心结难解:一方面,小美需要继续工作维持生计,希望早日摆脱诉讼困扰;另一方面,传媒公司手持胜诉判决,没有让步的意思,始终强调“公司运营也支出了很多费用,即使这个违约金条款无效,我们的损失也是存在的,违约金肯定要支付”。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通过认真查阅资料,检察官发现,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起指导案例,明确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为:在主播违约为平台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违约金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小美给付近16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小美的实际收益2.9万元,应当予以调整。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传媒公司最终放弃了高额索赔,小美也表示接受协商后的违约金数额。2024年8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职场小贴士:

取得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若遭遇单位拖欠工资报酬等情况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另一方面,要认真查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仔细甄别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避免掉进合同陷阱。

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被用人单位起诉时,一定要积极应诉,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之举,更是公民配合司法程序的法定义务。切忌想当然地作出主观判断,轻易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只有积极参与诉讼,协助法院查清事实真相,才能维护好个人权益、维护好法律权威。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宋春雨 沈鹏飞 王福兵 王梦莉 吴有兰 陈刚 图片:陈平)


发布人:9650****    IP:124.223.189***     举报/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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