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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刑反向衔接有效消除追责盲区,筑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31 10:30:45   浏览次数:27  发布人:6a8e****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近日,由最高检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媒体行走进广西检察机关,就当地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采访座谈。据介绍,2020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16784件,办案量年均增长43.84%,行政检察在“四大检察”办案总数中占比从2020年的0.79%提升至今年上半年的8.96%。共31件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18项工作经验在全国会



    近日,由最高检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媒体行走进广西检察机关,就当地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采访座谈。

    据介绍,2020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16784件,办案量年均增长43.84%,行政检察在“四大检察”办案总数中占比从2020年的0.79%提升至今年上半年的8.96%。共31件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优秀案例、优秀法律文书,18项工作经验在全国会议上做交流发言或被最高检刊发推广,1人获评“全国行政检察业务能手”,6人入选全国行政检察人才库,3篇理论调研文章获评全国奖项。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韦震玲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在介绍广西检察机关规范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相关工作时,现场检察官谈到,自治区检察院强化对下指导,及时制定下发工作指引,综合运用工作提示单、评查通报、分片联系等方式,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全区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后移送行政处罚案件提出检察意见4375份,行政机关采纳2417件,跟进提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71件,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有效防止当罚不罚。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办理陈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案,与异地检察机关统筹协作,督促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推动依法行政。



    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就行刑衔接工作与辖区行政机关座谈

    陈某某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至2021年1月期间,陈某某、冷某某、王某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范围内各自经营的店铺线上或线下销售从他处批量购进的假冒烟草制品,直至2021年1月16日被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查获。在三人的涉案现场,该公安局共扣押手机5部、假冒烟草制品140条及钱款8万元等涉案财物一批。2022年3月9日,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仅将涉案财物中的手机随案移送广西某公安分局,2023年3月23日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良庆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最后做出存疑不诉决定。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香烟

    2023年11月6日,良庆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抽查2023年以来办结的刑事案件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情况时发现该案,遂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部门查阅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卷宗材料,并核对事实证据情况,发现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仍未处理扣押的涉案财物烟草制品和8万元,且该局认定8万元款物为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证据不足。经审查,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某等三人作出存疑不起诉,是否符合提出检察意见的条件若作出处罚意见,异地公安机关扣押8万元违法所得能否折抵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2023年11月16日,良庆区检察院向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等三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次反馈已对三名违法行为人立案调查。2024年4月19日第二次反馈检察机关,决定对陈某某等三人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65元、823元和6000元、6100元、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异地反向衔接多方会商平台

    为延伸办案效果,良庆区检察院总结分析近年来本辖区内销售假冒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案件的特点及问题,利用已建立的“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向城区政府通报情况,城区政府高度重视,督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形成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小松谈及本案时表示,在本案中,陈某、王某、冷某的违法情节在刑事程序中虽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三人的行政违法事实清楚、破坏国家烟草特许经营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社会危害程度高,因此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给当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效消除了追责盲区,避免了“不刑不罚”的现象,确保了罚当其错,同时也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的配套措施。与行刑正向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防线,确保违法犯罪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此案是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共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行动,体现了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实践成果。

    自2021年开展行刑双向衔接工作以来,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了22条违法犯罪线索,涉及食品、药品、商标、质量等多个领域,其中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8起。同期,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的11份检察意见书,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计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烟草、个人信息等多个领域,全部立案,并作出了罚款7.9204万元、没收侵权财物货值约5.165万元等行政处罚。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检察部主任赖金静谈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一是异地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因异地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物品影响后续依法处理的,应当与异地检察机关统筹协作,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协同行政机关依法销毁。二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涉存疑不起诉行刑反向街接案件过程中,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否移送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充分考虑处罚的确定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发现刑事侦查机关扣押涉案财物的,应进一步查明涉案财物的性质,若属违法所得,应充分考量是否存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没收违法所得竞合问题,在没收竞合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应与刑事司法的没收非法财物相折抵。折抵时,还应结合在案证据确定具体数额,确保移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精准性。涉案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未及时处理的、还应在检察意见中一并建议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网 记者:乔娅丽 图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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