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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桂”味儿十足的行政检察之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5 11:45:21   浏览次数:22  发布人:726f****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八桂之“行”,步履不停广西: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护航民生民利“在外打工几年回家,结果种了三代人的地被别人占了,还摊上官司。检察官四处找证据,帮我把地要回来了。”老陆说着便从包里往外拿“证明”。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到检察院抗诉,老陆谈起这段维权经历难掩激动。这是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新证据,依法提起抗诉,最后案件获改判。记者跟随“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

    八桂之“行”,步履不停

    广西: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护航民生民利

    “在外打工几年回家,结果种了三代人的地被别人占了,还摊上官司。检察官四处找证据,帮我把地要回来了。”老陆说着便从包里往外拿“证明”。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再到检察院抗诉,老陆谈起这段维权经历难掩激动。

    这是广西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新证据,依法提起抗诉,最后案件获改判。



    记者跟随“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采访团走进广西,深入了解行政检察工作。

    金秋桂香,记者走进广西,采访检察官、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开启了一场“桂”味儿十足的行政检察之旅。

    “失而复得”的林地

    老陆的故事要从十几年前说起。

    2009年,某县为某村“大风地”137.6亩林地颁发林权证,登记林地所有权人为某村三组,使用权人及林木所有权人为该组的老陆。然而到了2020年,某村五组提出,这片地应归五组,应当撤销该林权证,于2021年提起行政诉讼。至于为何在林地确权十余年后才提出诉求,五组称此前不知该林权证的情况。

    法院认为案涉林权证登记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一起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当事人老陆,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相关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老陆的带领下,实地走访涉案林地。

    老陆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梧州市检察院通过无人机、卫星定位等技术,现场查看涉案林地情况,并多方听取意见,梳理争议焦点。在调取以前的行政调处案件卷宗、关联民事案件卷宗时,办案组发现了新证据。

    “五组早在2017年就知悉了涉案林权的相关情况,2019年申请林地权属纠纷调处。这意味着五组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梧州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海文指出,五组原组长对其参加林权现场勘界并有签字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案庭审与本案庭审中的陈述截然不同。“此人与五组利益紧密相关,在不同的关联案件中对同一问题作相反陈述,他的证言不符合证据采信标准。”随后,该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出示新证据并质证,确定该案已超起诉期限,五组原组长在林权勘界图中的签字也是真实的。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驳回五组诉讼请求。老陆的137.6亩林地使用权“失而复得”。

    对这起身边的典型案件,梧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周延深受启发:“基层行政检察办案人员要增强亲历性审查,杜绝‘坐堂办案’‘书面办案’,深入了解群众急难愁盼、社会治理难点,以看得见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

    接受记者采访时,梧州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覃春华还提到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他说:“梧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专门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研读,明确了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并通过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建议,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完全采纳。”

    人民监督员、梧州市委政法委基层社会治理指导科科长胡静认为,检察机关以“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开展了诸多护航民生民利的行政检察特色小专项,暖民心,更赢民心。

    “消失”的税款

    这是一场股东“分家”引起的争议。

    基于唐某甲与唐某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及补偿协议,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原股东唐某甲将25%的股权以1.0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乙,并将唐某乙全部股权、对应资产和负债剥离,某公司分割28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唐某乙设立的某置地公司。

    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定某公司转让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以对方支付价格1.08亿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滞纳金。某公司则认为,这是公司分立的财产分割行为,不需缴纳税款,经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起诉、上诉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涉税款数额大,争议持续久,且该公司是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韦秦宁说,综合研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与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了一体化办案组,同步推进案件审查和争议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经审查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查明,某置地公司是新设公司,非某公司分立公司,某公司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某置地公司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务机关计税依据与法院判决均无不当。而另一方面事实是,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因未缴纳案涉税款而未通过验收,部分房产被查封,百余名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继而引发了大量纠纷,该公司濒临破产。

    一头是社会稳定与企业发展,一头是国家税款征缴,显然这不是一道简单的单选题:某公司的监督申请理由虽不成立,但其已无力缴纳税款,即使强制执行,也难以冲抵全部税款,处置不当还会影响稳定。

    “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我们有了正确认识,认可了法院判决。”某公司股东樊先生说,检察院主动沟通税务机关,并组织各方面对面研究矛盾风险化解方案。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继续推进项目验收,并专设账户,账户资金用于税款抵扣和公司经营必要开支。税务机关对该账户资金进行监管,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因查封房产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

    “公司恢复运营,员工和购房者有了信心。目前公司抵税房产验收顺利,已入库税款700余万元。我们将尽全力早日足额缴纳所欠税款。”樊先生说。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一道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综合题。办案人依法依规开展法律监督,立足全局,凝聚行政机关合力促成案结事了人和,才让办案结果经得住考验,让群众有感受、有共鸣。”韦秦宁说。

    逃不掉的处罚

    2018年以来,陈某等三人在南宁市良庆区各自经营的店铺非法销售假烟,直至2021年被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手机、假烟及8万元钱款等涉案财物。2023年3月,陈某等三人被移送至良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认定陈某等三人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仍然不足,遂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检察官、辖区行政机关和外地公安机关连线会商涉案物品如何衔接处置。

    “但陈某等三人销售假烟是事实,不能‘不诉了之’。”良庆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赖金静向记者讲述了后续对陈某等三人的追责——该案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依托异地反向衔接线上平台,该院与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商后续的刑事没收违法所得措施与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衔接工作。

    据悉,被扣押的假烟已由山东省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销毁,8万元钱款返还后由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予以没收,并对陈某等三人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陈某等三人的“上线”黄某也被查获,已另案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通过“府检联动”机制,召集辖区11个行政机关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小松介绍,良庆区检察院还分析了近年来辖区销售假冒烟草制品案件,利用“府检联动”机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与烟草主管部门形成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填补追责盲区,拓展执法线索来源,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司法闭环。”

    “上述案件有行政诉讼监督,也有创新机制建设,是广西检察机关深耕主业,坚持诉讼内监督与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的缩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韦震玲说。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记者:刘亭亭 图片:钟心宇 蒋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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